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资助工作,鼓励在校大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政府相关大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资助工作。为有效使用资助专项经费,规范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以不低于 5%的比例从我校事业收入中提取。我校事业收入为已经收取入账的学费和宿费收入总和。
以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具体金额以当年决算表报送数据为准。
有特定资金来源,由个人或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以及独立对学生实施奖助而发生的支出不列入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所有支出须设立明细会计科目,单
独列支,单独核算。当年预算结余,累计加入次年资助专项经费。
4.开展资助活动经费,包括爱心车票、爱心餐券、爱心礼包爱心驿站运营、家访支出等;
6.其他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的支出,包括学杂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工作的办公经费、会务费、交通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为在籍全日制学生。资助重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学生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制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资助专项经费预算,落实资助项目。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审核预算,拨付经费,设立科目,发放款项,列支核算。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28日修订,经学校2017年第
1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