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 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 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院系实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评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完善制度、坚持标 准、严格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行五级认定 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大学生资助 中心、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第七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和监督 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书记、院长(系主任) 为组长,院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学生辅导员(班导师) 等成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要 明确认定工作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条 各院系要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 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应纳入学校扶贫助学资助体 系,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必要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大连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等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为两级,即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孤儿、单亲家庭(仅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 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五保户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 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6.父母身体残疾或学生自身身体残疾。
7.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
8.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 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9.因严重或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10.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 用的学生。
11.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 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 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五级认定工作机制,每年 9 月组织开 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殊情况可以实时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 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 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 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 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再次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 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2)。
第十四条 每年 9 月,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 定工作。院系各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院系各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大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年级相应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格,报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 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六条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 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 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 3 月学校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查工作,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 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相关费用从学校资助专项 经费中列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努力提高资助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必 须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 况,既不要隐而不报,更不要夸大虚报。学生应及时报告家庭经 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 作,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 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
1.生活不简朴,铺张浪费者。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经常在校外饭店就餐、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子产品、时装、化妆 品或饰品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 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等。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3.因违纪等原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出国留学期间不享受相关资助。 对于隐瞒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而获得资助者,一经发现,除收回补助金外,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 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 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