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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2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务〔2007〕91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 号)及《关于印发〈辽 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筹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5000 元/人·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度 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不可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评审同意后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由各院(系)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我校根据相关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 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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