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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2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综合素质考核的内容

第一条 综合素质考核是对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 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核以每学期为单位,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 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考核实行 100 分制。学生各项考核 内容权重分为:品德行为表现 10 分,学业表现 75 分,文体表现 15 分。每项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分和奖扣分两部分。

一、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考核总分的 10%,包括 基础分和奖扣分两部分,基础分为 6 分。

第五条 学生品德行为表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考评,学 生在政治态度、社会公德、集体观念、法纪观念、生活态度、学 习态度、考勤情况、个人品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应当 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学生品德行为表现 由院(系)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任课教师、班委会等进行评 定,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应在当月奖扣。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加扣分细则:

1.加分情形:

(1)见义勇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者,社 会影响力较大的加 3 分。

(2)考评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献血活动履行公民献血义务 的,凭献血证期末加 2 分。

(3)学生积极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所在学期期末加 2 分, 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再额外加分;获得“优秀学生教官” 荣誉称号的所在学期期末加 2 分。

(4)为学校、院系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者,期末加 1—2 分。

(5)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学期平均分在 90 分及以上的寝室成员期末加 0.8 分,寝室长加 1 分。

(6)积极配合学校、院系、班委会工作的,视情形可加 0.5—1 分。

2.扣分情形:

(1)未请假旷课一节(两学时)扣 0.8 分,迟到、早退一次扣 0.4 分。

(2)凡无故缺席学校、院系或班级规定的集体政治学习、组 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0.5 分。

(3)受通报批评一次期末扣 0.5 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期末扣1 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期末扣 2 分,记过处分一次期末扣 3 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期末扣 4 分。

(4)学生寝室检查成绩学期平均分不及格的寝室所有成员期 末扣 1 分,寝室长期末扣 1.2 分。

(5)打击报复或讽刺挖苦同学者扣 1—2 分。

(6)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者扣 1—2 分。

3.学生学期品德行为表现各项加分后不超过 10 分,因同一事 项重复扣分的只扣最高分,扣分不设最高上限,品德行为表现得 分可为 0。

二、学业表现测评

第七条 学业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考核总分的 75%,包括基础 分和加扣分两部分,相关加扣分事项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加扣的 得分均应在当月加扣,本部分各项加分累计后期末总分不得超过 75 分。 第八条 学业表现成绩的基础分由学生本学期除体育课外的 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加权平均后而得,学业表现成绩基础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75%,其中 60 分以下的 无效公选课成绩不计入本学期考评成绩内。

第九条 学生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各科成绩以第一次考试(包括缓考)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业表现加扣分细则

1.学业加分:

(1)学生学期所修所有课程各科成绩全部 85 分(含)以上者期末加 2 分,各科成绩全部 80 分(含)以上者期末加 1 分。

(2)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与专业相关科技学术竞赛获 得名次者,在期末总成绩中奖励如下得分:第一名国家级加 3 分,省部级加 2 分,市级加 1 分,集体项目减半,第二名至最后一名的加分递减 0.2 分,集体项目递减 0.1 分。若个人或团体参与以 上多个项目并分别得奖时,可累计加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 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只计最高分。

2.科研加分:

项目

加分细则

独立作者

(主持人)

第一 作者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专业相 关学术 论文

核心刊物

4.0

3.0

2.0

1.0

一般刊物(有期刊号 CN、ISSN,有邮发代 号)

3.0

2.0

1.0

0.8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3.0

1.0

0.8

0.6

专业相 关科研 课题立 项及发 明专利

国家级

5.0

4.0

3.5

3.0

省部级

4.0

3.0

2.5

2.0

市 级

3.0

2.0

1.5

1.2

校 级

2.0

1.0

0.8

0.6

发明专利

5.0

4.0

3.5

3.0

(1)同一赛事或科研项目(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记 入加分;(2)同一篇学术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 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分。(3) 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方可加分。

3.学业扣分:学生学期必修课、必选课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期末每科扣1分。

三、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及文体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考核总分的 15%,分基础分、学生干部奖励分和文体表现奖励分三部分,其中 基础分满分 5 分,学生干部奖励分满分 3 分,文体表现奖励分满分 7 分,各项加分累计后最高分 15 分,相关加扣分事项未注明在期 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应在当月加扣。

第十二条 本部分基础分为: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基础分= 学期体育课成绩×5%,不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基础分为 5 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担任以下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期,尽职 尽责且考核合格的,由辅导员在期末综合素质考核总成绩中给予 加分奖励。

担任学生干部名称

期末奖励最高分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主席,分团委副书记

3.0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副主席

2.5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部长、年级长、班级团支书、班长

2.0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副部长

1.5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部员,班级班委会成员

1.0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民管会、大学生记 者团)成员学生工作表现测评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处和宣传部按 比例提出加分等级建议,于学期末将测评结果和加分成绩单反馈至 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老师,由院系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参加各类校园文体活动,担任工作人员 时,属学生干部执行其本职职务的,不再额外奖励文体活动加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计 分。学生干部对待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虽 担任学生干部也可不给予学生干部奖励加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内参加非专业领域内的文艺、体育等社 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正式参加活动者加分如下:国家级 1.5分,省部级 1.2 分,市级 1 分;获市级以上奖励者可另获加分奖励:第一名国家级 1 分,省部级 0.8 分,市级 0.6 分,集体项目减半,第二名至最后一名的奖分递减 0.2 分,集体项目递减 0.1 分。若个人或团体参与以上多个项目并分别得奖时,可累计加分。 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 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正式参 加者加 0.2 分。如为比赛设奖的活动,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校级第一名 0.5 分,第二名 0.4 分,第三名 0.3 分,第三名以下 0.2 分。院系级第一名 0.4 分,第二名 0.3 分,第三名 0.2分,第三名以下 0.1 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外刊物或媒体平台发表的非专业领域 内学术论文的加分情形:

1.在校外刊物投稿发表非专业领域内学术论文并署名“大连 外国语大学”的作品,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的每篇加 1.5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 3 分);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的每篇加 1 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 不超过 2 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在官方通讯社的新闻网站(如新华网、中新网)和报刊的 官方新闻网站发表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的作品,属于全国性 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每篇加 1 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 2 分);属于省市级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的每篇加 0.5 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不超过 1 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在校外非官方新闻类网站上 投稿或发表者不予加分。

3.在校内各部门及院系主办的经宣传部登记备案的刊物、网 站、微信平台投稿并予以采用发表的非本专业学术论文作品,每 篇加 0.3 分,同一文章在校内不同新闻媒介发表的,不额外计分。

第二章 综合素质考核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 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年级)成立院系(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导师代表、 主要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织开展本院系(年级)学 生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在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 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院系综合素质考核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 学生处备案,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班级设置学生综合素质月考核记录表,定期 对班级同学的品德行为表现和参加集体活动等当月奖扣分情况进 行一次小结,学生本人提交相关奖分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予 加分,学生考勤等事项以《学生出勤就寝统计表》为准,小结情 况在班级公布。学期末综合素质考核品行表现奖扣分和参加集体 活动奖扣分的最终成绩为所在学期各月小结成绩的平均数,其他 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在当月奖扣在学期末成绩中直接予以扣减。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认真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基础分和奖扣分,发现错漏者, 有权按照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第二十四条 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分数相同的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1.查小分,查小分的顺序为品 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学生工作和文体表现。2.由院系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每年 3 月份和 9 月份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 将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向年级全体同学公示。年级同学自公示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综合素质考核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 年级工作小组提出,由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并 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 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 内,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小组应将素质考核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二十六条 院系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综合素质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数据,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 后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学校审核 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客观反映。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奖学金 评定的重要依据;学年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学生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学制内综合素质考核总评成绩,是研究 生推免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 5 分,并取消相关评优 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现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又应予奖分或 扣分的情形时,可参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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